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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黃國昌:平反大埔正義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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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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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平反大埔正義的第一步
2014年01月27日00:03   
黃國昌

今年1月4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認由苗栗縣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大埔彭秀春(即張藥房)等四戶房地之處分違法,並依法撤銷違法的徵收處分。從2009年4月劉政鴻違法圈地以來,迄今已近五年,逼死了數條無辜的生命,摧毀了人民生活的家園,但是正義卻還沒有得到實現。

要讓大埔案的種種不正義獲得平反,還有許多工作必須完成,違法失職人員的責任必須追究,受害民眾的權益必須獲得回復,土地徵收的法制及實務也必須檢討。不過,追求正義的第一步,就是李鴻源宣布不再上訴,江宜樺、吳敦義公開道歉。

面對行政法院這個遲來的判決,政府迄今不僅沒有展現任何的誠意與歉意,反而讓人再度見識官僚互踢皮球、轉移焦點的本事。罪魁禍首的劉政鴻,無恥地企圖推卸責任,指稱「地方政府奉內政部命令行事」;李鴻源自己沒有肩膀承擔責任,已經讓人難以忍受,竟還要社會不要追究責任,公開表示「今天講是誰的責任,我覺得扯這個沒什麼特別意義」。但是,翻開會議紀錄,從違法的徵收拆屋決定、到背棄「原屋原地保留」的承諾,到處都是前後任行政院長吳敦義、江宜樺、苗栗縣長劉政鴻以及李鴻源四個人的名字,這段歷史無法被抹去,這四個人的責任,也絕對不會被遺忘。

現在,這些官爺們紛紛走避,將善後事宜推由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出面處理。蕭家淇日前表示,「內政部正在全面性評估」、「易地重建是評估項目」,將在本週向江宜樺與吳敦義報告後拍板定案。筆者必須嚴肅地指出,「政府是否上訴」與「政府應如何填補損害」屬於兩件性質根本不同的事情,請政府切勿刻意將兩者混為一談,以「無法與受災戶達成賠償協議」作為故意濫行上訴、延長受災戶痛苦的藉口。

具體而言,行政法院之所以確認原來的徵收處分違法並因此予以撤銷,主要是基於兩點理由。第一、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政府於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地主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在大埔案中,苗栗縣政府卻根本沒有踐行應有的法定程序,其所召集的會議,完全是形式上虛應故事,只是在「告知」政府將依「公告現值計算收購金額」,根本未就土地收購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實質協商,違反徵收的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基於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與第409號解釋之闡釋,政府徵收私有土地必須具備「公益性」、「必要性」以及「最小侵害性」等比例原則要件;然而,在大埔案中,政府的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卻僅徒具會議之形式,卻根本未就土地徵收的要件進行實質審議判斷,竟即輕率地核准徵收。

事實上,行政法院在本案判決所宣示的,都是十分基本的法律原則,完全不涉及任何困難或具有爭議性的法律問題。「土地徵收前必須進行實質有意義的協議程序」這個原則,不僅早經內政部在2004年即已函釋在案;「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土地徵收手段,必須滿足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更是憲政法治國的基本ABC。在大埔案所出現的問題,根本就是政府自己踐踏法律、未依法行政,才會釀成一連串的不幸。在此情形下,筆者無法理解,內政部到底有什麼符合「判決違背法令」要件的上訴事由?難道內政部打算主張「政府與地主進行徒具形式的協議也算滿足協議的要件」?還是內政部認為「徵收土地不必遵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中央與地方政府聯手的違法徵收處分,共同的背棄承諾,已經造成太多本來可以避免的悲劇與傷痛。如今,張大哥走了,張藥房也拆了,李鴻源、江宜樺、吳敦義,能不能請你們找回一點人性、也拾回一點良心,向大埔受災戶公開道歉,正式宣布不再上訴。讓這些因官僚違法失職而受苦的人民,起碼能夠安心地過一個好年?

【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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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黃國昌、王丹
星期二:南方朔、楊照
星期三:漂浪島嶼、賴士葆
星期四:膝關節、楊志良
星期五:馮光遠、丁允恭
星期六:羅文嘉、柯一正
星期日:彭明輝、劉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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