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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企業出售預售屋,須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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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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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08:59   《稅收》企業出售預售屋,須課所得稅

【時報-台北電】企業搶購預售屋,轉手未申報,小心被補稅帶罰。台北國稅局昨(12)日指出,近期查獲營
利事業出售預售屋,卻未依法申報繳稅,遭國稅局補稅3,800餘萬元,另加處罰鍰500多萬元,反而得不償失

  國內不動產市場交易熱絡,是企業或民眾投資獲利的重要標的,許多人看好熱門的預售屋,在建商甫推案
、價格未調漲之際,就先低價買下,當房地產上漲,趁建商還未過戶之前轉手賣出,賺取高額權利金,卻未
申報繳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這種藉權利移轉獲利的投資方式,一旦被國稅局查獲,不但要追繳所得稅,還要按漏額
加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96年間不動產交易案件,發現A公司以1億8千多萬購入1戶預售屋,並與建商簽
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並在不動產所有權尚未登記前,以2億2千多萬元出售,總共獲利3,800多萬元,均未
申報繳稅。
  A公司主張,出售預售屋應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出售土地得免課所得稅的規定,但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
出售預售屋,屬於登記房地請求權的轉讓,出售利益為企業之其他收入,必須依法報繳所得稅,無法適用出
售土地免稅的規定。
  官員解釋,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土地買賣所得的價款,不需申報所得稅,但不動產買賣是以登記為要件,
如果投資人只是「過一手」,將擁有不動產的權利在未過戶之前,轉讓給第三人,房子由第一手的賣方直接
過戶給第三人,則企業與第三人買方之間的關係,只是一種權利移轉,而非土地買賣,因此無法適用土地買
賣免稅的規定。
  台北國稅局,呼籲出售預售屋的企業或個人,須將交易利得按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項目,誠實申報所得稅
。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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