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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監護權官司社工評估標準不一 立委籲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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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1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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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社工評估標準不一 立委籲速統一
2013年12月11日11:59   
【黃揚明/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今舉行記者會指出,在爭奪孩子親權監護權官司中法官過去僅倚賴社工訪視報告作為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定依據,但若孩子父母離婚後住在不同縣市時,就會由不同社工進行訪視,評估指標、格式都不同,上月底《民法》修法新增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報告,若報告增加卻仍有格式、標準不同現象,「難道法官要擲筊決定嗎?」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說,不同縣市訪視報告中,內容少的僅2頁,多的卻有10頁,例如某縣市委託的團體在親職能力這個欄位中僅讓社工自由填寫,另一縣市委託的團體卻列出9大項、29細項的指標,「如何確保這樣的訪視報告可以讓法官確定誰是對子女利益最好的父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麗瑩說,實務上確實有這樣的狀況,但修法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社工不是重複角色,是相輔相成,立法院修法時通過的附帶決議是要司法院在明年3月底前提出評估標準格式,目前已收集近期社工訪視報告資料,會在統整研究後,提出統一格式。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副組長簡杏蓉說,全國22縣市中,有17個縣市是委託民間團體,5縣市是政府自辦訪視報告,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視評估指標。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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