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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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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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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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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猶不及的王貴芬條款
2013年12月05日00:10   
直言(地方法院法官)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李護理師一事引發全國譁然。一來,她打的是醫事人員中,付出與待遇最不相稱、最血汗辛勞的白衣天使,二來,也是因為民眾對於「民意代表」的不良刻板印象。這兩掌,打出了醫事人員的同仇敵慨,也打快了醫療法第24條的修正進度。

立法委員爭相提案加碼修法搏版面,報載,新修正的醫療法第24條、第106條,是要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科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修法,真的妥適且能收到效果嗎?

首先,現行法律並非沒有制裁醫鬧的刑法條文,包括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包含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的強制罪、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恐嚇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等等都是。那為何醫護人員會覺得執行業務的安全堪慮?

其實,重點在於(不管是否被醫院、主管機關要求的)息事寧人的態度。若每次有民眾施暴行於醫事人員,都能如這次的處理,相信膽敢效尤的人一定大大減少。改變消極態度就好,豈要大費周章修法?

其次,目前恐嚇一般人,刑法原則上最重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對於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包含時常面臨兇惡歹徒的警察)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135條第1項也僅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銀元,折合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不服法官代表國家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也只處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新臺幣90000元)以下罰金。同樣情形放在醫事人員身上,就要把刑度大幅提高到5年,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違憲法對任何職業、身分人民同樣對待的平等原則?更不用說醫療關係中,原本就處於弱勢的病患與家屬,對於上醫院更加恐懼,深怕在情急、焦慮之下,動輒觸法。

或許醫事人員為了少數不理性民眾修了重法,但失去了更多善良民眾的敬愛與醫病信任關係。輿論一面倒之下,筆者甘冒大不諱,只是真誠的請大家進一步思考,因特定事件的率性立法,是否真的對醫病雙方、國家社會、法律制度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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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zhuo888 + 1 老衲來幫這篇文章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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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zhengzhuo888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12-5 10:03
法律的修訂也開始朝向民粹化,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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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ctno + 1 很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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