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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童星超時工作 可重罰經紀人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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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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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超時工作 可重罰經紀人30萬
2013年11月26日11:11   
【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未滿15歲的童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可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違反規定的僱主,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修法保障童工權益,且過去童星若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典型的僱傭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修法後,將童星納入,可適用《勞基法》及童工保護規定,避免再出現漏洞,未來若有節目製作單位再要求童星超時工作,經紀人、製作人都可能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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