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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食管法加重刑度,一行為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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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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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07:58   《社會》食管法加重刑度,一行為一罰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政委張善政昨(12)日快馬加鞭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審查,針對食品摻偽或
假冒刑度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罰則擬從1,500萬元大幅提高至5,000萬元,大幅提高刑度與罰金。為展
現決心,最快提周四行政院院會通過。
  為重懲黑心業者,法務部要求在條文增列,依食管法所為之行政處罰,「一行為一罰」應該明訂入法。


  行政院昨日審查食管法修正草案,重點在罰則與食安保護基金兩項。副院長毛治國晚間再度召集張善政、
衛福部等相關官員檢視食管法修正草案條文,針對業者為賺取暴利黑心錢故意使壞,罰則配套是否足夠,建
立三級(製造端、通路端、消費端)品管制度母法是否涵蓋等,決再度全面檢視,以免掛一漏萬,最快在本
周四排入院會議程。
  關於刑度及罰則,原則尊重衛福部建議,對業者有摻偽或假冒,刑度加重,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罰
則從1,500萬元大幅提高至5,000萬元。標示不實,由20萬元重罰至400萬元,等於罰提高為20倍。
  此外,這次將食安保護基金入法,財源為違法的罰金,公務預算及其他等,用途包括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
費用,健康風險評估等,避免消費者求償無門。
  值得注意的是,法務部也建議,增列二項條文,一是依食管法執行的處罰,其「行為數」之認訂標準由主
管機關另訂之。官員說,所謂「行為數」也就是依一個產品、一次製造、一個批號或一個品項的行為違法,
就給予不法廠商「一行為一罰」。
  最近地方衛生局在查緝不法食用油廠商,也是採取這種一行為一罰方式,但並未明文規定,常令廠商心生
不服,法務部要求入法,未來認定一行為一罰,衛福部應明訂清楚。舉例而言,若大統長基油違法添加銅葉
綠素;或以玉米加黃豆油,標榜「純」橄欖油;或玉米油加橄欖油以低價油混充高價油銷售,可以一行為一
罰,涉及三種行為可以三罰。
  另法務部要求,為防業者脫產,消費者、通路廠等求償無門,法務部要求增訂,犯罪所得收益要發還被害
人,加害人的財產財務要沒收,若不能沒收應追繳價額。
  有此一規定,法院審理時可據以裁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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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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