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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英美國會有糾儀長,德議長還可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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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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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3 08:45   《政治》英美國會有糾儀長,德議長還可押人

【時報-台北電】每當國會殿堂上演朝野打架、霸占主席台的戲碼,就會浮現國會有無必要設置警察權的聲音
?其實美國、英國、日本等民主先進國家,都有設立國會警察制度。英、美國會議長遇到不遵守議事規則、
發言有損國會尊嚴的議員,就可命「糾儀長」驅離該議員出場,德國還設有罰款制度,議長可對不遵守規矩
者罰款。
  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法國等民主先進國家,均透過憲法、法律或議事規則,授權國會議長具有「
警察權」。英國12世紀英王理查一世時代的下議院,就設有「糾儀長」(Sergeant-at-Arms)制度,美國則
承襲英國傳統,參、眾兩院都設有糾儀長。糾儀長的選任由多數黨提名,議員同意後任命,有權逮捕破壞議
事的人,甚至包括總統。

  英國國會開議時,糾儀長高舉代表英王權威的權杖,在全體議員肅立恭迎下,引領議長進入議場。英國
、美國的國會議長,在國會殿堂主持議事時,遇到不遵守議事規則的議員,或是議員發言有損國會尊嚴,可
以命令糾儀長將該議員帶出場。
  德國《基本法》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而在大廈範圍內經議長許可,得以搜
索或扣押議員。而法國參議院與國民會議兩院分別訂議事規範,禁止議員在議會上人身攻擊、禁止一切干擾
議會正常進行的言行,議長為維持秩序,可採取一系列懲罰措施,包括記過、扣除議員津貼等。
  日本《國會法》規定,在會期中各議院為維持紀律,得由議長行使警察權,閉會時亦同;而在《眾議院
規則》裡也明定,議長可以指揮警衛與警察行使警察權。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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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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