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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人本:北市教育局應撤銷解聘蕭曉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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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3-26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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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2013.03.26 林朝億/台北報導
對於監察院日前糾正台北市教育局介入解聘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一事,人本教育基金會今(26)日呼籲,北市教育局應依職權直接撤銷對她的解聘處分。人本認為,該解聘案既有重大瑕疵,且該瑕疵足以影響解聘案的結果,則解聘處分顯然違法,理應撤銷。
人本基金會指出,台北市中山國中於2008年1月23日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該校音樂教師蕭曉玲,經教育局於3月13日召開審議小組投票通過解聘案。但經監察院調查後,對教育局與中山國中提出糾正,監院報告中清楚載明當初據以解聘蕭曉玲事由均為不實,且教育局於解聘過程有諸多不當疏失。
人本指出,監院8點糾正意見中,包括校教評會未予當事人合理答辯時間,且未依規定將查證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等程序瑕疵。過去 台北市政府不乏有教師以類似理由申訴成功案例,可見程序瑕疵足以產生推翻校教評會處分之效力,教育局未就上開情形作同一處置顯不合理,況且該案尚有其他實質與程序等諸多疏失。
人本表示,教育局再三引述行政法院判決為原處分合法性背書。經查行政法院係以「被告(學校)對原告(蕭曉玲)平日言行舉止較諸本院更為瞭解」為由,作成「尊重行政機關裁量」並認定裁量無誤之判決。但據監院調查報告指出,中山國中對「同一事由卻為不同決定」,已足顯該校教評會之判斷餘地有重大瑕疵;而教育局介入校教評會召開,也嚴重損及該會議之中立性。凡此種種違失,涉及該案的實體真實與程序正義,但行政法院與教育局於審查時均略而不論,實難昭公信。
人本表示,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該解聘案既有重大瑕疵,且該瑕疵足以影響解聘案之結果,則解聘處分顯然違法,理應撤銷。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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