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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酒店掛羊頭賣狗肉 擬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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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7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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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7日電)內政部今天修法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未來「掛羊頭賣狗肉」的按摩店、酒店等場所,將有法源依據可勒令停業。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草案增訂營業場所涉嫌色情犯罪執行停歇業的相關規定,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號從事違法性交易行為,被查獲後仍可營業的情形。
內政部指出,草案新增營業場所負責人或管理人,利用該場所經營或縱容發生違法性交易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可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內政部表示,警察機關多次查獲視聽歌唱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或「小吃部」、「冷飲店」、「企業社」等營業場所暗中從事涉嫌妨害風化等色情犯罪情事,礙於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無法有效勒令營業場所停、歇業,業者仍能繼續經營,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對政府執法觀感。
另外,如何勒令掛羊頭賣狗肉的色情場所停業,也經由這次修法建立一套跨機關聯合執行的「SOP」。
內政部指出,依照新修正草案,未來警察機關查獲色情犯罪場所,若符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所規定的「情節重大」及「再次違反」情況,將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經簡易庭裁處停業歇業確定後,營業場所若屬公司商號,原移送的警察機關應通知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執行,廢止公司或商業登記,不履行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處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執行。1020117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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