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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公安限制人身自由 須及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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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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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記者徐尚禮╱綜合報導】
大陸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2103年起正式實施,配套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簡稱《規定》)同步實施,公安部負責人表示新《規定》對進一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有4項進步。其中最受外界關注規定為,一旦有公民涉案,人身自由遭行政限制,公安機關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透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家屬。
此前在2012年3月14日,大陸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蒐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並要求在嫌犯被捕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扣押財物規定鬆綁
為配合《刑事訴訟法》實施,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24日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安部則於12月25日公布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新華社4日深夜發布公安部有關負責人對《規定》說明。
新華社問《規定》針對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辦案中有著較多的行政強制權,《規定》如何保證這些權力合法、合理的行使?
公安部負責人表示,一是明確界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範圍、適用條件、審批和實施程序。例如,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與案件有關必須進行鑑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結束後應當立即解除。
取證標準更加嚴格
對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公民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透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負責人說,二是設專章對公安強制執行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終結強制執行等。
公安部表示,對非法方法蒐集的言詞證據,即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蒐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蒐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另外,規定更加嚴格的調取證據的程序和標準。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辦案場所電子監控
在進一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公安部負責人表示有四大進步,一是詢問程序進一步規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例如,普遍進行辦案場所規範化改造,並在辦案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當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是涉案財物和嫌疑人隨身財物的管理制度更加規範,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對涉案財物實行統一管理。
三是執法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交報案人;應當在受案回執單上寫明案件查詢方式和聯繫方式,以方便報案人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四是行政處理決定程序更加嚴格,確保裁決合法合理。為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在當場處罰的實施程序中,增加「蒐集證據」要求。
另外,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行政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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