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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公仔螺絲擋車牌? 舉證照看不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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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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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手掌朝上或朝下,差很大!
新竹市彭姓騎士,因用兩枚手掌型飾物,一左一右遮住車牌而遭警舉發,但他趁警方忙於開單時,隨手將「雙掌」朝上翻轉「湮滅證據」 ,這一來,警員拍到的舉證照,根本看不出車號被遮蔽,新竹地院遂以舉證不足,判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彭姓男子101年5月24日騎機車,被新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警員劉家宏查出,車牌裝有兩枚掌型飾物,且兩個手掌均四指朝下,局部遮蔽車牌,導致難以辨識車號,警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攔車舉發。
新竹區監理所同年8月22日裁處彭姓騎士罰鍰3000元,並責令他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但彭男不服。
彭認為,掌型飾物掛在車牌左右側的上方,大小、長度均無法遮住車號,僅為裝飾品,可隨時取下,在任何情形下,車號均可清晰辨識。也非如警員所說,請彭男檢識後,他立即將裝飾物移開,請求撤銷原處分。
警員劉家宏則證稱,當時攔停彭男時,告訴他掌型飾物擋住車號,當場告發,彭男卻馬上轉動飾物,原本手掌朝下,突然全部朝上。但彭男於庭訊時,否認有移動飾物。
法官認為,舉發警員於攔停機車時,備有拍攝器材,可當場拍攝照片舉發,且本案並非稍縱即逝的違規行為,警方的舉發照片,顯示掌型飾物並未達到使車牌不能辨識程度,法官認為,無法單以警員的舉發照,就認為原告有違規行為,本案應認監理所舉證不足,判決撤銷原處分。
警員劉家宏事後說,開庭時,法官曾要求彭男將車牌拆下,當庭勘驗掌型飾物是否會遮住車號,他也將當時發現的情況告訴法官,對於法官判決有利原告,他選擇尊重。本案仍可上訴。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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