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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法律研究所-死刑不適用對象 兩岸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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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12-3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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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法務部於傳言中的「世界末日」12月21日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四地同時槍決6名死囚。法務部官員於當晚記者會指出,6名死囚被最高法院三審定案遭判死刑,經審核後,確定沒有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懷胎等不能執行的理由,即依法執行。
死刑作為剝奪生命的極刑,其適用對象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依《刑法》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或婦女懷胎者,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大陸《刑法》同樣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依該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亦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大陸並未有對「心神喪失者」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http://tw.news.yahoo.com/%E6%B3%95%E5%BE%8B%E7%A0%94%E7%A9%B6%E6%89%80-%E6%AD%BB%E5%88%91%E4%B8%8D%E9%81%A9%E7%94%A8%E5%B0%8D%E8%B1%A1-%E5%85%A9%E5%B2%B8%E6%9C%89%E5%88%A5-213000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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