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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公路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原名汽車燃料使用費,已於2026年7月更名)。
條文內容重點徵收目的:為了籌措公路養護、修建以及安全管理所需的經費。
收費項目: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費率限制:使用燃料車輛的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的費率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簡稱公路養管費)
公路法第27條 第1項規定: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條文重點收費目的:
支應公路養護、修建與安全管理。
收費對象:使用燃料車輛。
費率限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依後續實務與子法規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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