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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分享] 終於知道為什麼台灣的門面【桃園機場】為什麼問題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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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gli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9-12-1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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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機場工程處林姓處長等人涉嫌收取回扣,並且洩漏「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土方及基礎工程」等案資料,涉及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檢方偵查終結依貪汙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提起公訴,在押的林姓處長移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廖榮寬、陳書郁等人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處林姓處長等人貪瀆案,檢方查出林姓被告在桃機公司任職工程處處長,對於各項新建工程具有規劃及決策之權力,吳姓被告在桃機公司工程處擔任工程師,為「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擴建工程」之主辦工程師,都對於工程採購均有執行及監督之權力,須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

檢方查出林姓、吳姓被告涉嫌收取回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收受賄賂,查出林姓被告不法犯罪所得為254萬6,500元,執行搜索時,查扣不法所得65萬8,500元,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135萬元,依法向法院聲請沒收,另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吳姓被告不法犯罪所得為130萬元,偵查中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檢方表示,林姓被告僅為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竟長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回扣及要求、期約、收受施工廠商賄賂,且為圖利特定廠商洩漏內部標案資訊,造成不公平競爭,嚴重斲傷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及執行公務廉潔性之信賴,壞法害民,其雖於偵查中繳回部分犯罪所得,惟仍否認犯行,請予以從重量刑,並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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