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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3:45 《稅收》股東間匯款認定贈與,連補帶罰稅款3,800萬元
【時報-台北電】股東間匯入上百萬美元,雖然主張是寄託或委託受款人進行投資理財,但因無法舉證,仍然
被稅官認定是贈與,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大億紡織劉姓股東連補帶罰課贈與稅3,800萬元。
民國96年2月至8月間,劉某自合庫新中分行及台中分行帳戶結購外匯,並匯入大億紡織公司前負責人陳
金火的2名兒女及2名孫女,設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共計17筆,金額計177萬美元折約新台幣5,842萬元。
隨後此項匯款經中區國稅局查獲,並認定涉及非親屬間贈與行為,且劉某未依遺贈稅第24條規定申報贈
與稅;陳金火本人則97年9月23日往生。
中區國稅局於是依法裁決劉某違章成立,核定劉某96年度贈與總額5,842萬元,贈與淨額5,731萬元,應
納贈與稅額1,987萬元,並按逃漏稅規定課處1倍罰鍰1,987萬元,連補帶罰共3,974萬元。
劉某在訴訟中抗辯,這批資金是接受陳金火的建議,將錢匯到陳氏4子孫名下,是為投資理財與移民之用
。
不過陳金火在97年間往生,原先打算進行投資理財與移民並未執行,並非「無償贈與」給陳氏4子孫。
劉某並辯稱,稅官調查時,曾告訴他如果這批資金不是無償贈與,就應予匯回。因此,他依稅官的說法
,要求陳氏4名子孫將所保管的資金予以全數匯回,可以證明該批資金並不是稅官所指無償贈與,也非如國稅
局所指是事發後所為彌縫之作,應該算是劉某的債權收回。
但劉某事後的辯詞,並未被中區國稅局採納,而且稅官查出這批資金其實是在93年間從大億就借出來,
如果要作海外投資理財,為何等到96年來才將款項匯出?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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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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