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定帳號登入

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財經] 股東間匯款認定贈與,連補帶罰稅款3,800萬元

[複製連結] 查看: 181|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2 13:51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2013/11/02 13:45   《稅收》股東間匯款認定贈與,連補帶罰稅款3,800萬元

【時報-台北電】股東間匯入上百萬美元,雖然主張是寄託或委託受款人進行投資理財,但因無法舉證,仍然
被稅官認定是贈與,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大億紡織劉姓股東連補帶罰課贈與稅3,800萬元。
  民國96年2月至8月間,劉某自合庫新中分行及台中分行帳戶結購外匯,並匯入大億紡織公司前負責人陳
金火的2名兒女及2名孫女,設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共計17筆,金額計177萬美元折約新台幣5,842萬元。

  隨後此項匯款經中區國稅局查獲,並認定涉及非親屬間贈與行為,且劉某未依遺贈稅第24條規定申報贈
與稅;陳金火本人則97年9月23日往生。
  中區國稅局於是依法裁決劉某違章成立,核定劉某96年度贈與總額5,842萬元,贈與淨額5,731萬元,應
納贈與稅額1,987萬元,並按逃漏稅規定課處1倍罰鍰1,987萬元,連補帶罰共3,974萬元。
  劉某在訴訟中抗辯,這批資金是接受陳金火的建議,將錢匯到陳氏4子孫名下,是為投資理財與移民之用

  不過陳金火在97年間往生,原先打算進行投資理財與移民並未執行,並非「無償贈與」給陳氏4子孫。

  劉某並辯稱,稅官調查時,曾告訴他如果這批資金不是無償贈與,就應予匯回。因此,他依稅官的說法
,要求陳氏4名子孫將所保管的資金予以全數匯回,可以證明該批資金並不是稅官所指無償贈與,也非如國稅
局所指是事發後所為彌縫之作,應該算是劉某的債權收回。
  但劉某事後的辯詞,並未被中區國稅局採納,而且稅官查出這批資金其實是在93年間從大億就借出來,
如果要作海外投資理財,為何等到96年來才將款項匯出?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感謝收看! 這帖不代表我的想法 這只是轉貼帖 希望這些訊息能幫的到您
如果您覺得還不錯的話 請送朵花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