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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胖達人含人工香精,代言前若知情…小S恐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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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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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09:31   《社會》胖達人含人工香精,代言前若知情…小S恐轉被告

【時報-台北電】藝人小S因胖達人事件遭檢方約談,她有沒有可能被檢方改列被告?律師林銘龍表示,如果
小S代言前,已知麵包內含人工香精,則有可能涉犯詐欺罪轉列被告;至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除非有事實
證明小S與丈夫許雅鈞、公公許慶祥共同參與內線交易、炒作股票,否則不會構成犯罪。
  ■站台曾強調天然酵粉
  胖達人香精風暴後,檢方勘驗小S在胖達人各分店開幕站台影片,發見她多次發言,並向現場「粉絲」介紹
麵包,藝人康康也到場站台,還問小S吃了這些麵包不會變胖?小S則稱麵包主打「天然酵粉」,口感好且吃
了不影響身材,非常健康。

  北檢11日傳喚小S,以釐清她對胖達人麵包含有人工香精是否知情?在站台代言時,是否明知不實,卻以個
人的知名度,詐騙消費者購買胖達人麵包,從中獲取不當利益?
  ■意圖行詐才構成犯罪
  律師林銘龍表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客觀上須有行使詐
術,讓他人交付財物,始構成犯罪。
  因此,檢察官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小S在推薦胖達人麵包前,知道內含人工香精。在明知麵包含有香精,卻
向民眾介紹是純天然酵粉,即為代言不實。如此,才有施詐術,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的詐欺犯行。
  但若小S主張,她不知胖達人麵包含有人工香精,只是因為丈夫許雅鈞有投資,基於夫妻之情,在未獲取任
何利益的前提下,僅以現身說法站台,分享自己試吃的經驗,那麼檢方恐難以刑責相繩。
  ■炒股部分較難究責
  另外,有關夫家涉及內線交易部分,林銘龍說,法定的構成要件,是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
股價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才有可能成立
犯罪。
  林銘龍指出,由於小S並未在胖達人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除非能證明她從丈夫許雅鈞、公公許慶祥獲悉
胖達人公司內線消息,進行股票買賣,否則難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對小S究責。(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林
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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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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