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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錢利忠/台北報導〕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未規定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限,並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到遣送出國為止,且沒有司法救濟管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八號解釋,認定違憲,應於兩年內修法,逾期相關條文失效。
移民署:儘速修法
對此,移民署說,將儘速修正移民法第三十八條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令。
大法官會議解釋理由書認為,外國人因逾期居留或遭驅逐出國等情形,遭移民署暫時收容時,無法即時提出司法救濟,且未規定法官審查機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已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解釋理由書指出,對外國人的合理收容期間上限應為十五天,如外國人不服收容,移民署應在廿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查,如有必要延長收容,也應交由法院審查決定。
大法官強調,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不分國籍都應受保障,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也應及於外國人。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移民署有權對外國人進行暫時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合憲,只要移民署在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被驅逐外國人,不需經過法院審查。
司法院指出,聲請釋憲的是泰國籍蘇姓女子及印尼籍女子PUR,兩女分別被移民署收容九十天、一百四十五天。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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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By 游幃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