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定帳號登入

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轉載] 你真的不歧視「唐寶寶」??

[複製連結] 查看: 483|回覆: 3|好評: 2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kaejunhs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8-1 14:40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kaejunhsu 於 2013-8-1 14:56 編輯

作者: 唐湘龍

(我想,這不是麥當勞叔叔的意思)

今年初,有這樣一個故事。

在美國德州,有家餐廳,有位服務生,有點年紀,叫賈西亞(Michael Garcia)。
那天,餐廳裡來了「常客」,米洛(Milo)和他的媽媽。米洛才5歲。
他是個典型的「唐寶寶」。唐氏症綜合症患者。

這一天,對米洛既平常,也不平常。媽媽常帶他來,
但頭一回,有隔桌的客人向服務生嘮叨,投訴米洛。
覺得米洛影響了他們用餐氣氛。


賈西亞為這桌客人換了位子。沒想到,抱怨仍然沒有停止。
客人們認為「特殊的孩子該留在特殊的地方」。


賈西亞沒有選擇了。他必須表態。
接下去,他說的這段話足以做為麥當勞的店訓。
他說: 「米洛是一個天使,就像我的小兄弟,他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孩子們一樣是上帝賜予的禮物,應當得到大眾的關愛。」

賈西亞的選擇,是「攆走」這桌抱怨的客人。他告訴他們:「對不起,我不能服務你了。」

除了店員、老闆,沒有人知道賈西亞做了什麼。連米洛和他的媽媽也不知道。
賈西亞其實很擔心會引來責難。很擔心會失去工作。但他的擔心是多餘的。

他挺(stand up)米洛,周圍的每一個人都挺他。
福斯(FOX)電視台專訪他,稱他是「超級服務生(super server)」。
那句「對不起,我不能服務你了」彷彿正義之泉,流過許多人的心田。

他是個平凡英雄。見義勇為,其實是平凡的。米洛的媽媽事後知道,非常感動。
感動的原因其實簡單,這樣的見義行為固然有,但也反映了,對唐寶寶的歧視仍然常見。

我一直記得這個故事。講述這個故事。它很真實。

我有幾個「隱藏版」的身分,其中一個,叫「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榮譽董事」。
幫「唐寶寶」找捐助,賣水果,賣手工皂。還有,就是努力讓大家多了解「唐寶寶」。

這是我的「重責大任」。歡迎大家一起來分擔。

我的血緣裡,沒有「唐寶寶」。我常跟「唐寶寶」的父母開玩笑,說我們都姓唐,一家人。
對我來說,去理解,去關心,去幫助這些弱勢的孩子,
以及因為生養這些弱勢孩子也跟著弱勢的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這起麥當勞事件正好說明了天沒這麼經,地也沒這麼義,
對弱勢者的關懷和包容,仍然是一個漫長而複雜的社會學習過程。

「唐寶寶」是遺傳。是第21條染色體異常。
「唐寶寶」外觀的可辨識度極高,高到幾乎一望即知。
雖然他們常伴隨其他先天缺陷和疾病,智能也有不同程度的障礙,但「唐寶寶」經過訓練後,
幾乎都可以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我照顧甚至是工作能力。

最重要的,「唐寶寶」幾乎都溫和,甚至退縮。
不管在哪裡,如果「唐寶寶」給你帶來「困擾」,不好意思,他們一定不是故意的。

唐寶寶容易成為社會新聞主角的另一個原因是:相對長壽。
平均,他們可以活到60歲,比正常人少10幾、20歲。

但這個壽命幾乎註定「唐寶寶」不是和父母共壽,就是比父母長壽,髙齡、無親的「唐寶寶」怎麼辦?
這是父母年邁時至悲至痛的事。

這位「王小姐」40多歲了,母親70多歲,失智,自己都照顧不了自己,更不可能照顧40多歲的「唐寶寶」。
「唐寶寶」如果像遊民,這是可以理解的。


麥當勞更可以訓練員工更理解。

不管這件麥當勞報警驅趕「唐寶寶」的事件裡,有無說謊,有無委屈,
在麥當勞道歉止血後,我願意原諒麥當勞。

重要原因之一,麥當勞在我眼裡,不是一家對弱勢不友善的企業。
不只因為「麥當勞叔叔」是個以取悅孩子為目的的小丑,
更不只因為麥當勞把寸土寸金的店內空間留給坪效不高的兒童遊戲區。

舉個例子,去年喧鬧一時的「麥當勞中途之家」事件,各位還記得嗎?

那是一個為外縣巿弱勢、重症孩子來台北就醫時,沒地方暫住時,特別設立的機構。

因為地點在天下第一區--大安區,居民杯葛,引發輿論圍剿。
現在,這個中途之家掛牌了,我每天經過,為這些孩子默默高興。

如果有錯,我相信那是單店、少數員工的錯誤。
以我認識的麥當勞,歧視「唐寶寶」不可能是他們的文化和訓練。

錯,就認錯。我未必最喜歡麥當勞的食物,但是,對顧客的友善和企業的公益能量上,我仍然給麥當勞相對最高的評價。

受傷的「唐寶寶」加油。

受傷的「麥叔叔」也加油。我們一起加油。

一起進步。

一起「賈西亞」。





加油~我支持反歧視唐寶寶,沒有人是應該受到歧視的。

在台灣社會這樣的教育下, 我覺得現代人愈來愈缺乏尊重與愛心...



[如果你喜歡本文,就按個"幫助或鮮花"~給發文者吧,您的支持就是別人的動力來源 感謝各位大大]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評分

參與人數 20碎鑽 +29 經驗 +1 幫助 +30 收起 理由
pet5368 + 1 + 1 非常讚
Albar + 1 + 1 讚一個!
nightyfly + 3 + 3 很給力!
臥雲 + 1 + 1 非常讚
WenchenLu + 1 + 1 非常讚
ttoomm + 2 + 1 很給力!
duo3344 + 1 讚一個!
martin850512 + 1 + 1 非常讚
ikv.tw + 1 + 1 非常讚
evo88eric + 1 非常讚

查看全部評分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沙發
ts308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8-1 18:22
本帖最後由 ts3081 於 2013-8-1 20:16 編輯

意思就是只要做了很多件善事之後
不管有意或無意不小心做了一件見不得人的壞事
不能罵也不能批評就是了....
這作者還真是一貫的"對人不對事"
以上僅個人意見~不喜勿插

update 2013.20.20
個人100%支持絕不可以歧視"唐氏症寶寶"

文自yahoo新聞專欄 2013年6月27日 下午5:12


點評

以上僅個人意見~不喜勿插,你可以不喜勿插,人家發帖打這麼多字也可以說不喜勿入,那你來幹嘛,沒人逼你回帖吧 = =  發表於 2013-8-3 00:10
閉上你的嘴啦,回帖是時間多還是力氣多,來亂的,做壞事要講,好事就不能講了是不,不想看不要來阿,叫什麼  發表於 2013-8-3 00:07
請閣下針對主題內容發表即可!!!盡量避免以外的話題!!!  發表於 2013-8-2 10:53
沒人勉強您一定要看或回文 請勿在此發表您的論點 更何況"語帶嘲諷"...不喜勿入 您有"選擇權"~~  發表於 2013-8-1 18:54
事,不是嗎???  發表於 2013-8-1 18:51

評分

參與人數 4碎鑽 -1 幫助 +2 收起 理由
kimeko1102 -1 -1 主題不明,未寫明主題表達正確內容.
臥雲 + 1
martin850512 + 1
allen0a + 1

查看全部評分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板凳
 樓主| kaejunhs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8-1 20:33
本帖最後由 kaejunhsu 於 2013-8-1 20:35 編輯

OK~您補上"來源" 在下支持有"證據"的言論...可 其實 真相大白了嗎???麥當勞出來道歉是"假"的???他們的服務態度是否有"檢討改進"之處???

但"麻煩"以後請勿"批評"或語帶"嘲諷" 您去別人的帖子發言 我管不著!!

在下的發文:不喜勿入 您有"自由選擇權"  不是嗎???

點評

請k大...將大化小,小化無!!!在論壇,每個會員都有言論、討論的自由(但須警慎),k大何不將對唐寶寶的小愛擴大至大愛論壇的會員!!!  發表於 2013-8-2 10:48

評分

參與人數 2幫助 +2 收起 理由
martin850512 + 1
allen0a + 1 開放間每人都可發表正反意見,樓主應把心胸.

查看全部評分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地板
 樓主| kaejunhsu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8-2 14:23
版大此舉:似乎是"各打50大板"??這在下無法"認同"~
我沒有要將事態擴大之意:您大可看他的發言:第一次就否定了"作者"的立論,第2次的"修正"毫無誠意可言~只補上:它支持"反對"歧視"唐寶寶的話
然後 類比:洪仲丘"案--請教您 這2者之間??有任何"關聯性"嗎???我看不出來 他要反對作者或討論"洪案" 論壇多的是,但請別發與本文"毫不相關"之回文 沒扣他1幫助 算"寬宏大量"了啦...

點評

請k大息怒!t大的回復內容雖有部分毫不相關的內容,但其行為未違規,僅可點評告知!!!!  發表於 2013-8-2 14:41

評分

參與人數 1幫助 +1 收起 理由
martin850512 + 1

查看全部評分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