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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7029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4-1-23 20:13
由 手機網頁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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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看到的原來開外掛有法律責任唷.....還是算恐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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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75113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2:10
開掛是會虧錢喔,又是是沒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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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oker8156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56
他不是香港公司嗎
台灣有分公司嗎??
跨國告蠻累的

點評

N萬個台灣被告也滿精彩的XD  發表於 2014-1-23 22:00
不累 !律師再累 反正 告妳的訴訟費 妳出 對她又沒差  發表於 2014-1-2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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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gg0352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56
本帖最後由 tgg035220 於 2014-1-23 21:57 編輯

■刑法第 10 條 ( 電磁紀錄的定義 )

•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線上遊戲中的虛擬物品,係屬藉由儲存裝置(遊戲公司的主機伺服器)保存之無形電腦程式語言記錄。

• 高檢署座談會:所謂的『虛擬物品』係對新興事物所自創之名詞,其於現實世界中仍有其一定之財產價值,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不因其名為『虛擬物品』即為該物不存在,僅其呈現之方式與實物不同,是以,認定虛擬物品為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及毀損罪所保護之客體,應無不當。

■刑法第 359 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 (竊盜罪)

理由:事實上線上遊戲中的虛擬物品,係自始至終都是儲存於遊戲公司的主機伺服器中,玩家在遊戲過程中,雖可移轉、拋棄、運用寶物、天幣等虛擬物品,似乎擁有某種程度之支配權,實質上玩家之該等行為都只是遵循遊戲公司之伺服器所內建的遊戲規則,在伺服器內操作其程式而已,實際上玩家根本未對該電磁紀錄擁有任何支配權。所以縱或有一天遊戲公司不再經營該網路遊戲,使眾多玩家所儲存的「寶物」、「天幣」消滅,也不會產生遊戲公司竊取、毀損玩家電磁紀錄的刑法問題。基於同理,「行竊」之玩家亦未能建立自己對於電磁紀錄的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刑法第 210 條 (變造準私文書罪)

關於虛擬物品紀錄的電磁紀錄,可透過轉化的過程而顯示在電腦螢幕上,表達其內容或法律關係事項,與一般用於控制電腦如何運作的程式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可該當「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此一要件。

至於「變造」與「偽造」間的區別,乃在於該行為「是否改變文書的同一性?」倘若因該行為而變更了文書的本質,即屬「偽造」;反之,則為「變造」。若行為人並未變更遊戲公司相關電磁紀錄的同一性,僅係變更其紀錄的內容,故應屬於「變造」行為,且因該等行為已足生損害於被害玩家。


2. 帳號竊盜

■刑法第 358 條 (入侵電腦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解鎖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 外掛

■刑法第 360 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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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8inv97l + 1 老衲來幫這篇文章開光
qr519438 + 1 + 1 非常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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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519438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54
不過 也沒什麼公司因為別人開外掛就告他門吧

合約通常只寫 被封鎖帳號一概不負責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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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c2649693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50
我也是被回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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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yosay0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33
惡意修改遊戲數據以獲得不法 是有法律可詢的好唄
不告只是因為太小條而且太多人使用同樣的東西了
如果要告 至少看到N萬個被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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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anksai3675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32
被鎖就把官方的讚收回...退出社團...移除遊戲..大不了不要玩...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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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68inv97l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30
開外掛其實是有法律上的責任
但這也要看你開的外掛對遊戲的影響
如 按鍵精靈 這類的...輔助性質 可能就被警告 或 鎖帳號
但如果是....惡意攔截封包並修改 造成官方損失的話
官方如有足夠事證 他是可以對你提起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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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4ru1900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4-1-23 21:19
本來就能告了 .
只是他們想不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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