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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元配飆小三是賤人 女法官:實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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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1-7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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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6日 上午6:10「有力表述 未必文雅」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55歲詹姓婦人認為丈夫與公司的羅姓女同事外遇,氣呼呼地到公司爆粗口,連珠炮嗆罵羅女:「不要臉、賤人、╳╳娘、肖查某」,被檢方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有趣的是,士林地院的女法官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詹婦是「情感表述」自己的婚姻受到侵犯,法律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判詹婦無罪,可上訴。

原告羅女昨受訪說,沒有證據,詹婦怎可說她通姦?詹婦的丈夫因欠了百萬元卡債,才虛構與她交往,藉此逼老婆償還欠款,羅女說她無端受辱是事實,一定會上訴;記者昨聯繫不上詹婦,無法得知其回應。

去年8月,詹婦認為丈夫外遇,跑到北市北投區的羅女工作處興師問罪,當眾怒罵羅女「不要臉、賤人、╳╳娘、肖查某」,被羅女告她妨害名譽;詹婦事後承認去找羅女,但辯說沒找到人就離開,否認爆粗口。

士林地檢署傳喚當時在場的員工作證,認為詹婦曾出言辱罵,以貶損羅女名譽為由偵結起訴。

但女法官審理後發現,詹婦提出丈夫的通話明細,指丈夫與羅女通姦,她丈夫也承認外遇,女法官認定通聯頻率超乎常情,採信說詞。

「意見表達 算言論自由」

女法官也認為,強迫情緒激動者不能「口出惡言」,無異於強令她另尋宣洩管道,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犯行;羅女被罵雖刺耳,卻如同詹婦的婚姻受侵犯般,同感不適,女法官認為詹婦的行為是「情感表述」,屬於「意見」表達,受言論自由規範,判詹婦無罪。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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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penguink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3-11-7 21:30
哈…哈…哈…法官很另類,解釋法令很kuso…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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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37 + 3 讚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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