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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各報要聞》防炒作,證交所櫃買施鐵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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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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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10:01   《各報要聞》防炒作,證交所櫃買施鐵腕

【時報-各報要聞】證交所、櫃買中心聯手施鐵腕,遏止股票異常炒作。證交所積極對異常飆股採取處置措施
,不僅今年以來遭處置檔數23檔、累計60次已創近3年來新高,昨(18)日與櫃買中心更同步發布上市櫃公司
「發布重大訊息」新規定。
  爾後若遇媒體報導足以影響行情或不實者,或接獲證交所、櫃買中心要求者,均須在規定時間前輸入重
大訊息說明,影響層面擴及逾1,400家上市櫃公司。
  

  上述發布重大訊息的新規定,即日起實施,上市櫃公司若未依規定辦理,將依情節輕重,處罰3萬元以上
違約金。
  過去上市櫃公司要求作重大訊息說明規定較寬鬆,也多半未明確訂出必須輸入重大訊息的時間,為強化
澄清媒體報導的重大訊息申報時效性,證交所、櫃買中心決定,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提前對外澄清說明,以便
於讓外界即時了解情況。
  證交所、櫃買中心昨同步宣布,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對上市(櫃
)公司重大訊息記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內容有3項,自即日起生效。
  第一,要求上市櫃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的各款情事,或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行情,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發布重訊說明,且發布時間一律提早到當日中午12時前。以前較寬鬆,
主要在當天下班前或甚至有些公司是隔天才輸入重訊。
  如果在例假日或營業日中午12時以後,才發現必須做澄清或公告重訊時,現在也要求應於次1營業日股市
開始交易前輸入重訊。
  另外,針對第4台部分,並未要求上市櫃公司必須主動監看,當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現有重大影響的內容
時,才會主動要求上市櫃公司說明。
  第二,對於第二上市櫃公司(TDR)發現媒體報導內容不符時,應在當日依其所屬國或原股上巿國家法令
得申報重大訊息的時段內儘速辦理。
  第三,為強化上市櫃公司澄清巿場傳言時效性,當上櫃公司於接獲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
中午12時前發布重大訊息說明。若當日中午12時後才接獲詢問者,應於收盤前發布;若於當日收盤後才接獲
詢問者,最晚也應於當日下午5時前發布重大訊息。這方面的要求,比之前嚴格,以前主要要求在當天下班前
須輸入重大訊息說明,現在則分成三階段實施,以儘早讓市場得到充分的資訊。
  此外,近來證交所、櫃買中心積極擴大處置股票處理,證交所也透過加開業務會報方式緊盯,今年以來
處置個股檔數高達23檔,超過去、前年的檔數,今年累計處置次數也高達60次,創下近3年新高。(新聞來源
: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楊穆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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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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