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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職安法適用各業 千萬人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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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6-18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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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2013年6月18日 下午2:04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安衛生法修正案更名「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人數增至1067萬人,各行業受職安法保障。

台灣產業結構改變,勞工已面臨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疾病等新興疾病危害,讓職業安全衛生,面臨諸多威脅,勞安法已逾22年沒大幅修正,難滿足時空環境變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從民國95年積極展開相關修法作業,於100年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至今歷經多次折衝終獲修法共識。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說,這次修正勞安法並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有55條修正重點分為6大面向:一體適用各行業工作者(包含派遣工、實習生等),及於所有勞動場所;建構機械設備安全標準登錄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面向:針對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相關疾病,雇主應妥為規劃預防。對於有害健康作業場所,雇主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並公開監測計畫,通報主管機關。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要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透過廠醫廠護徹底預防職業病等。

健全女性及少年勞工健康保護措施部分: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也應調整或更換工作等。雇主不可讓未滿18歲少年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另有被喻為「六輕條款」的強化高風險事業的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對於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須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也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名稱或姓名等罰則,藉社會力量督促改善。

增列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危險時,可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任意有不利待遇。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做職災調查。

傅還然認為,職安法審議通過,對於保障台灣勞動基本人權、創造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及提升優質勞動產業競爭力,將能周延完善。1020618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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