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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紅火案二審 辜仲諒加重判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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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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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1日 上午6:16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李靚慧/台北報導〕前中信金副董辜仲諒所涉紅火案,台北地院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背信罪,合併判他九年;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此案是「重大財產犯罪」,辜居於犯罪主導地位,套取不法利益約十億元,昨重判他九年八月且併科一億五千萬元罰金。

檢方調查,紅火案是九十三年前總統陳水扁辦理二次金改,九十四年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當時的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涉與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違法透過資產僅一美元的子公司「紅火」贖回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三○四七萬美元(約台幣十億元)。

紅火案展開調查前辜仲諒即出境,隨後被通緝,偵辦扁案的特偵組赴日策動他返國,辜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返台,以一億元交保。九十八年十二月被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辜仲諒獲知紅火案獲利十億元,涉和陳俊哲共同侵占其中三億元,因辜在偵查中白白、繳回犯罪所得,因此依涉證交法等罪,並給予減刑,九十九年十月判辜九年徒刑。

高等法院判決書中,罕見露骨地批評辜仲諒,指他身為知名銀行家,理應為眾多存款戶善盡負責義務,更應具高度職業道德,卻使「紅火」公司成為私人金庫,犯罪方式對中信銀、整個證券市場公平性危害甚鉅,不僅架空中信銀董事會,擅自將結構債改為短期持有並擅自出售,且辜犯後否認犯行,推諉給被通緝的妹婿陳俊哲,因此判處重刑。

辜律師團:上訴到底

辜仲諒的律師團昨發表三點聲明,對高等法院判決認定辜涉操縱股價、背信等罪,感到遺憾。律師團強調,紅火公司就是中國信託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不是所謂「私人金庫」,辜沒有從紅火公司拿過一毛錢,中國信託沒有因為結構債的交易有任何損害,會繼續上訴爭取清白到底。

另對檢方起訴的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洗錢等部分,高院仍判決無罪,律師團表示肯定;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和特偵組研究是否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辜爆料「條件交換說」,指特偵組透過管道和他接觸,由他講出「紅火案的部份獲利三億元,用於應付扁家的需索」不實說法,他回國後不會被羈押;高院昨天判決指出,辜在此案相關說詞有所保留,加上檢方已簽結,此部份無審理必要。

昨被判刑的被告還有張明田、鄧彥敦、林祥曦三人,刑度均較一審加重,從七年半至八年半徒刑不等,被認定居重要地位的張明田被併科五千萬元罰金,較為特別;被通緝者,有前中信銀法人金融總經理、辜仲諒妹婿陳俊哲。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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