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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初審通過 馬路開挖違規記點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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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30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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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30日 上午6:18




初審通過 馬路開挖違規記點變嚴





〔自由時報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台北市議會法規會昨天初審通過「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未來道路挖掘廠商將集中同時段開挖,原則上道路翻修後一年不得再挖,避免道路出現補丁;廠商違規認定也從一年改為一季,每季違規二至四次者,將停止申請道路挖掘一個月,新制度最快今年八月上路。

道路挖掘廠商包括中華電信、台灣電力公司、大台北瓦斯、自來水事業處等,但過去廠商各自為政,常在一年不分季節開挖,造成道路破損、充滿補丁,不肖廠商又回填不實,引起廣大民怨,也造就年薪百萬的檢舉達人。

新法上路後,道路新築、拓寬、路平專案等專案路面更新或管線整合工程應於完工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挖掘,道路翻修改善工程則在一年內不得申請挖掘;除非國家重大建設管線、管線搶修、路燈或交通號誌工程,民眾申請營利事業臨時加設水電管線也不在此限。

台北市新工處挖掘管理科長林慧中補充,假使忠孝東路今年有五個廠商申請挖掘道路,新工處將會整合集中進場施工,由最後一個施工廠商執行修復銑鋪道路,廠商也可支付修路費委由新工處修路。若挖掘道路屬路平專案,新工處可要求廠商擴大修路範圍,以街廓、分隔島為界,保障路平範圍。

以往新工處受理道路破損、回填不實,會先給予廠商每件違規記點一次,一年達五次違規可勒令六個月至一年停工。新法上路後每季核算記點次數,廠商每季違規二到四次者將停止挖掘施工一個月,每季違規四到六次者停工兩個月,每季違規六次者停工六個月。

為了避免檢舉獎金濫發,「台北市檢舉市區道路挖掘違規案件獎勵要點」也首度併入自治條例,以往各種違規態樣都可受理檢舉獎金,但往後擅挖、超挖、逾期施工、未設告示牌、未貼許可證才受理,路證填寫不實等「行政瑕疵」將無法檢舉。

新制違規罰金、檢舉獎金沒改變,但檢舉項目減少了,新工處長陳得意坦言,可以減少獎金濫發的疑慮。

該自治條例預計五月中排進市議會二讀審查,若討論順利,七月初休會前應可三讀通過,最後再由台北市長郝龍斌簽准即可實施,全案最快八、九月上路。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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