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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 立院初審 人民公法請求權延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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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蝶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5-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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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2013年3月26日 上午6:20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時效從五年延長至十年;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時效依然維持五年,進一步提升民眾的權益。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類似人民權益受損的案件層出不窮,包含人民對政府的損失補償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或土地補償費發放請求權等,不少民眾發現少領或可以領時,早已過了追討期限,導致權益受損,因此提案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消滅時間至十年。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現行的公法請求權對政府比較有利,考量到民眾接受資訊較不完全且舉證能力較弱,因此延長民眾的請求權至十年。

他舉例說,政府對人民課稅應由政府稽查,如果有缺漏,政府要負責,請求權設定五年,但如果人民向政府請求,如法定俸給,若無其他相關規定,就適用行政程序法,請求權延長為十年。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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