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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限定繼承--碰到才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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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lintoptw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4-1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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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碰到才知死





限定繼承--碰到才知死


很重要的法律知識: 親人往生,請辦  [ 限定繼承 ]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要記住辦好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這是一則很重要的法律知識,請多傳給周遭的親朋好友讓他們知道!





限定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份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 ]? 茪ㄛO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后,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  [ 限定繼承 ]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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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201011 + 1 偶像,看完你的內容,讓我找到了活著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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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wilmar + 1 老衲來幫這篇文章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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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brucewilmar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4-14 14:13
大大真是佛心來的~
轉貼此帖來普渡眾生.....
一定要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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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satan_one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4-14 16:37
這個不給分, 會被雷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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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hange20101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4-17 10:27
好複雜~有點看不太懂
不過限定繼承的重要我是了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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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傻瓜的愛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4-18 12:15
其實不會很難理解,按民法第 1148 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白話說也就是你可能繼承的不只是遺產,還有可能死亡的親人生前對別人的債權;或死亡的親人對別人的債務,你都繼承(所以才稱概括繼承)。
按民法第 1148 條第二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就是所謂限定繼承,白話說就是指繼承人(你)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死亡的親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例如留有100萬債務而遺產50萬),繼承人(你)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就你就所繼承的50萬負清償責任),相反的如果遺產多於債務,你還是可以獲得遺產。
我這樣解釋大家應該會比較容易理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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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okeysweet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2-4-18 13:09
已經修法很久了,現在已經直接是限定繼承了,以前的概括繼承已經廢止了
所以不用再跑到法院去聲請,除非你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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