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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手機黃禍 約砲氾濫 法界人士:散布約砲資訊 最重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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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iyuan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6-2-1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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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自由電子報2016-02-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界人士說,無論透過手機App交友軟體、臉書平台、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媒體為工具,進行約砲或援交行為,只要散佈使人性交易或使未成年人能取得約砲等訊息,散佈者(或應召業者、援交者)、約砲平台版主都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警方也可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主動查辦,並連續裁罰至關版為止。

此外,約砲時若和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妨害性自主罪,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至於有應召業者透過LINE,以「E罩杯、渾圓雙峰」等曖昧用語攬客,或臉書約砲專頁出現「我的性慾強,尋找同好」等性暗示文字,法界認為尚未達到妨害風化罪章「散佈猥褻文字」犯行,但若有媒介、營利色情行為,則觸犯刑法第二三一條妨害風化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約砲版主或實際負責人沒有營利或和誘性交易行為,無涉妨害風化罪,但問題是部分社群平台遊走法律邊緣,提供「超連結」方式可連結到色情網站,如何落實把關相當重要。

有法官認為,約砲等相關網站對外聲稱嚴禁未滿十八歲人參加,但社群網站是公開的,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規定,廣電媒體或社群網站「刊登或散佈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版主或負責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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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misx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6-2-18 10:27
最近電視廣告"Paktor拍拖",
看起來很曖昧,跟本就是在約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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