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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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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上最重之罪——「群體滅絕罪」

(大紀元記者陳熙暖)群體滅絕罪是國際人權法中最難以取證的罪行,同時也是最嚴重的罪行。

源自於希臘文的「種族」、「群體」(Genos)一詞,加以拉丁詞源的後綴「殺死(cide)」,形成「群體滅絕罪」一詞,聯合國對這一罪行的定義為「故意毀滅全部或部份國家、民族、種族或信仰群體的行為。」
這個名詞在1944年以一位波蘭猶太人——拉菲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為契機而出現,他當時在美國政治避難,向世界公開描述了德國納粹的大屠殺。而「群體滅絕罪」首次在司法場合出現,是1945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上對納粹頭子的審判中,但是這些受審戰犯最後只被定罪反人類罪。1948年始,隨著聯合國公約的出現,群體滅絕罪開始受到關注。
1985年聯合國正式宣佈,1915年造成數十萬人死亡的亞美尼亞大屠殺為群體滅絕罪,隨後,諸多國家和組織正式使用並譴責這一罪行——1987年歐洲議會譴責亞美尼亞屠殺為群體滅絕罪、1998年比利時、2001年法國、2003年瑞士和希臘,俄羅斯的下議院在1994年也譴責亞美尼亞為群體滅絕罪。
1998年,「群體滅絕罪」開始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名詞,2007年聯合國最高司法機關——國際法院確認1995年發生的斯雷佈雷尼察大屠殺為群體滅絕罪,這宗屠殺發生在波斯尼亞內戰中,超過8000名穆斯林男性成人和青少年被塞族武裝殺死。
巴爾幹半島戰爭的軍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CTY)也宣判了數宗群體滅絕罪的起訴。
目前,在柬埔寨的金邊(Phnom Penh)有3名前紅色高棉政權的領導人正在接受群體滅絕罪名和其他戰爭罪行的審判,隨後聯合國將撥款進行正式審判。
蘇丹總理巴席爾(Omar al-Bashir)因在達富爾(Darfur)地區對平民的屠殺,被國際刑事法庭以群體滅絕罪通緝。
成立於1992年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庭是唯一常設的審判群體滅絕罪的國際法庭。
責任編輯:李雲帆


資訊來源: 生活萬象/生活法律常識epoch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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