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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通訊] 機車產物保險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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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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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cctno 於 2014-2-9 19:44 編輯

機車產物保險淺析


機車產物保險據交通部統計,九十二年全台約有1237萬輛機車,幾乎是每兩個人之中就有一位是「機車族」,可是您知道嗎?現今在機車所能投保的保險種類明顯少於汽車,例如經常聽到的「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等,都只有汽車才能投保之,在機車部分保險公司則不願意承保,一般耳熟能詳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所保障的是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殘廢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但不包括機車本身的失竊、毀損、滅失等情形,因此機車族想要投保更多的保險以減少損失,恐怕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這對於擁有重型機車的朋友來說,重型機車的價值動輒上百萬,其價值並不輸給一般房車,在遇到愛車的車身損傷或失竊,都無法藉由保險分擔損失的風險,真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
不過這也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在責任保險中的「產品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對於機車族來說,遇到車體損失或失竊時候也能更有保障,是時下另一個移轉損失風險的投保方式。以下就這幾類保險種類做個簡單的分析:
一、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規定在保險法第九十條。所要保障的,是當被保險人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要負責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責任,這樣的賠償責任必須要由第三人提出請求才可成立,如果有賠償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提出請求,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賠償責任,第三人可以逕行對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但如果第三人是向被保險人請求,則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有參與的權利。其中的「產品責任保險」,就是為配合消費者保護法及企業經營者的需要所舉辦的保險。所承保的對象都是為企業法人,並非單一之個人,其定義在被保險人對被保險產品有瑕疵擔保責任,而保險公司對被保險產品所產生之事故,屬於被保險產品有瑕疵,因而負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例如:市場上所謂的「紋身送失竊險」,其實是因為車商投保了「產品責任險」,而車主因「紋身」所付的費中就包含了防盜器或大鎖加上失竊險的費用,也就是說「產品責任險」之被保險產品應該是防盜器或大鎖,並非車輛本身。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理賠的對象是車商而非車主個人,所以車主如遇到理賠事故發生,應該請求的對象是車商,不是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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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意外責任險
曾經有車主因為將車輛置放在某個處所,意外導致車輛毀損,而領到了所謂「車體損失險」的理賠,追根究底,這是因為某些單位或企業法人投保了「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緣故,所謂「公共意外責任險」,是為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發生或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目的是為了保障經營者的營業風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囊括在責任保險裡,其範圍同樣在保險法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裡,所以被保險的對象並不是車輛本身,因此車體損失所獲得的理賠,就是經營者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害所得到的保險理賠。
保險機能係在彌補損害,控制經濟風險,保險制度最初開始於十二世紀,我國自民國四十六年保險法 (現行保險法的前身) 立法實施至今,保險業即蓬勃發展,保險種類更越趨多樣多元,在政府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後,越來越多的大型重型機車在路上行駛,攸關機車本身的保險需求將越來越大,我們期待未來保險公司能為機車族的愛車提供更多的保險種類,移轉損失風險,讓你我能更放心的駕駛愛車上路!


來源:摩尼網


資訊來源: 生活知識 lifeboo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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