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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地政士法》 修法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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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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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修法前後對照表
2014年01月20日11:03   
【何哲欣/台北報導】《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者依第51條之1規定,也就是沒有在30天內申報登錄,或是登錄不實,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共有立委黃文玲、林滄敏、陳其邁3人提案,修法內容都一樣,在第51條之1新增文字,「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才會開罰,不過罰則並未修正,維持不變。

立委認為,應比照《平均地權條款》,給地政士限期改善的規定,才符合立法平等。內政部長李鴻源認為,地政士較專業,因此才未給限期改正機會,建議不修法。不過朝野討論後,仍認為應修法。修法在12月4日僅審一次就完成初審,且不需朝野協商,今年1月3日就完成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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