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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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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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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年金設專戶不得作扣押標的
2013年12月24日10:56   
【林修卉╱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年金可於金融機構設專戶,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等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及29條之1條條文》明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增訂,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三讀修正通過,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年滿55歲原住民符合相關規定給付者,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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