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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招待客戶旅費,可列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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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1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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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4 10:07   《稅收》招待客戶旅費,可列其他費用

【時報-台北電】為增加企業競爭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3)日表示,企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的旅遊費用
,因具獎勵性質,可由交際費改列為其他費用,並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帳,不受費用限額的申報限制。
  又到歲末年終,公司行號即將整理今年的帳證,南區國稅局昨天發出新聞稿,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注意今
年度修正的課稅新規定。為協助企業拚經濟,財政部稍早已發佈解釋令,自今(102)年起,企業提供達一定
業績標準的經銷商或客戶,具有獎勵性質的支出或佣金,准予列為企業的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
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經銷商及客戶。

  過去企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的客戶出國旅遊,必須以交際費項目申報,且有金額上限;依據規定
,一般企業的交際費,全年進貨額在3千萬以下者,須以全年進貨價的千分之1.5為限。
  為使課稅合理化,財政部也重新定義企業「交際費」的範圍,企業在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
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的費用,即可認定為交際費。官員進一步解釋,交際費具有「任意支付」
,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的目的,通常與營業收入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起,企業如事先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作為招待旅遊
之條件者,可改列其他費用,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利潤。
  不過,會計師提醒,財政部雖放寬獎勵旅遊的支出,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帳,但在實務上,稅捐機關常
要求企業必須出具有受招待者簽名的單據,否則容易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
慧/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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