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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王貴芬條款」醫院暴力最重5年 藍委:罰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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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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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芬條款」醫院暴力最重5年 藍委:罰太重
2013年12月09日10:10   
【何哲欣/台北報導】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醫院護理師引發軒然大波,立法院為此上周火速初審通過《醫療法》修正草案,對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最重可處5年徒刑,但修法後又遭質疑內容偏重保障醫護人員,若有醫療糾紛,病人家屬恐挨告。國民黨團上午幹部會議,藍委黃昭順說,支持修法將醫院暴力改為公訴罪,但罰則也不能太嚴重,5年、10年刑期太高了,修法應顧及弱勢。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也說,社會上都認為醫院暴力要改為公訴罪,不過刑度問題可以再斟酌。

此外,據轉述,有藍委在幹部會議透露,王貴芬事後向她哭訴壓力很大,雖然打人不對,但王想跟護理師下跪認錯,長庚也不肯,王上面還有兩老要照顧,「是要逼我(王貴芬)自殺、用3條人命換兩個耳光嗎?」該藍委認為,修法不要再稱「王貴芬條款」,避免再刺激王貴芬。

立法院上周初審通過《醫療法》條文規定,任何人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制止,並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修法將第一線裁量權交給警察,若前述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官偵辦。

另外也新增罰則,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設備,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致醫事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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