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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王娘娘條款,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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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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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08:35   《政治》王娘娘條款,醫療暴力改公訴罪

【時報-台北電】醫療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為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
初審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稱為「王娘娘條款」:未來民眾若對醫事人員執業時出現毆打、
言語脅迫等醫療暴力,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增加嚇阻效果。
  桃園縣蘆竹鄉代王貴芬日前掌摑長庚護理師事件,引發各界一陣撻伐。立院衛環委員會昨併案審查《醫
療法》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共提出高達8個版本,盼加重刑責罰鍰,遏止醫療暴力。
  立院初審通過修法

  衛福部長邱文達指出,近年來醫療暴力案件明顯增加,自民國98年到今年5月,統計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回
報案件,共計681件,除易使醫護人員心生恐慌,也加重醫事人力流失與招收不易等問題,更嚴重影響所有就
醫者的人身安全及權益。
  他說,目前擾亂醫院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或醫療機構提出告訴,或以醫療法第106條
裁罰案件比例甚低,追究原因多半是因現行罰則太輕,無法有效嚇阻,且醫院或當事人大多不願主動提告,
警察機關排除事件後,也未積極移送檢察官偵辦,導致施暴者心存僥倖。
  醫生出身的邱文達語重心長地說,他對此「感同身受」,嚴正譴責醫院暴力事件,全力支持修法,「這
是我一生都在期待的事!」
  毀設備可處3年徒刑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現行《醫療法》第24條原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修法後則增加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備」文字。
  此外,初審條文明定,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違反上述2項規定者,警
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則應立即移送檢察官偵辦。
  毆打恐嚇 皆可入罪
  針對醫療暴力行為,現行條文僅規定對施暴者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昨委員會初審後
新增三項罰則: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
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者,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楊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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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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