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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07:44 《各報要聞》公司法翻修,外商認許制度決刪除
【時報-各報要聞】為擴大招商,吸引外資來台投資或經商,外商必須申請認許制度,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才
能在我國境內營業的規定,對此,行政院今(21)日將有重大改革宣示,決刪除外商認許制度,友善台灣經
商環境更「有感」。
我國公司法有諸多規定已不敷全球化經濟活動需求,經部日前向行政院提出大翻修公司法,行政院今天由
財經政委薛琦主持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務審查會,其中不乏與國際接軌,友善台灣投資經商環境,並
保障股東權益的措施。
實施多年的「外國公司未經認許並在台設立分公司,不得在台營業規定」出現重大變革。官員說,現行商
業司要求外商來台經商,必須經認許程序,取得法人人格,並設立分公司才能營業。
但外商在台經商,不一定要有認許程序或設立分公司。因此為因應國際接軌,不必經認許程序,就可承認
其外國法人人格,一遇到糾紛仲裁,外商針對經商爭議可逕行商務訴訟。(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雪
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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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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