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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漏報中獎100元,被認定違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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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2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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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0 12:47   《稅收》漏報中獎100元,被認定違章案件

【時報-台北電】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特別注意,基於稽徵成本、稽徵技術困難,國稅局許多時候對
買彩券中小額獎金所得、私人借貸的利息所得等難以查核,但並非這些所得不需要繳稅,萬一遭人檢舉或被
查獲,補稅與罰鍰恐怕都跑不掉。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一件綜所稅爭訟,納稅人因為其中有機會中獎所得僅僅100元,及受扶養親屬的營利所
得34元等未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被查獲,就被稅官認定是違章的漏稅案件,值得民眾注意。
  這件爭訟的主角張姓女子與其夫趙姓先生,民國94及95年度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以趙某為
納稅義務人。

  台北國稅局依檢舉及查得資料,查出趙某94及95年度漏報張女取自梁姓債務人的利息所得108萬元及151
萬元,又發現94年度漏報張女機會中獎所得100元、95年度漏報張女營利所得550元及受扶養親屬營利所得34
元,因此認定成立違章案件。
  國稅局除歸併所有大小漏報所得,並核定張女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344萬元及422萬元,兩年度共應
補徵稅額71萬元外,還依違章漏稅規定,共裁處罰鍰35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取得的利息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的我國來源所得,且不適用免徵所得稅規
定,自該認定為應稅的對象。
  確定判決同時指出,張女之夫趙某申報94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應如何申報,理應參照相關法律規
定辦理,若對法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也不是不可向相關稅捐單位及人員查詢再進行申報,但趙某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而有過失造成漏稅違章行為,自應受罰。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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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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