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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裁定:臉書按讚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2013年09月19日16:35
【綜合報導】美國維吉尼亞州獄警卡特(Danny Carter)2009年將當時警長羅伯茲(B.J. Roberts)競選對手亞當斯(Jim Adams)的照片與網站連結貼在個人臉書,表達支持亞當斯的立場,不料卻惹惱了後來競選連任成功的老闆羅伯茲,因而將包括卡特等支持亞當斯的6名下屬開除。
卡特等人狀告羅伯茲,懷疑因為政治立場不同遭羅伯茲的報復而惡意解雇,但維吉尼亞州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Raymond Jackson)在去年4月駁回這項訴訟,否決原告卡特所主張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此案的爭論焦點在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否保護支持某人、想法或產品藉以表達立場的線上點擊。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18日作出裁決,表示在臉書(Facebook)上按「讚」(Like)受到美國憲法言論自由權的保障。根據判決書,這項網路動作等同在某人的家中前院展示政治標語的符號或海報,最高法院據此視為實質的言論,上訴法院因此判決將此案退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和臉書已對這項判決表達肯定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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