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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台灣電路板協會會費,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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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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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08:06   《稅收》台灣電路板協會會費,須課稅

【時報-台北電】台灣電路板協會收取會員費應否繳營業稅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電路板協會敗訴,
台灣電路板協會須補繳與罰鍰合計433萬元稅款,跑不掉了。
 北區國稅局指出,96年1月至12月間,台灣電路板協會銷售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應稅銷售額
合計6,930萬元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稅官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89萬元,並依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為144萬元。
 台灣電路板協會主張,其與海運協會同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關於會員入會費、常年
會費,依75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7554414號函,並不屬於銷售勞務收入,應免列入課稅。

 而且該協會舉辦展覽會、教育訓練及研討會,向會員收取的場地收入、報名費及相關活動費等,依財政部
85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851917276號函釋,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引用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指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者,為銷售勞務。而且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所收取的入會費,係提供會員入會權利
,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但如果會員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在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時,這種情況的會費就不
是銷售勞務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法院指出,台灣電路板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規定,核准設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並非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
團體法成立的團體,沒有適用營業稅法免稅規定及免用或免開發票
 法院因此支持國稅局的說明認定該協會所收取的收入,是作為提供會員入會權利,舉辦各類市場趨勢、技
術研討會,提供最新市場情報,提供會員之間資訊交流平台及專業展覽諮詢服務等的代價,依其內容屬於銷
售勞務性質,應繳納營業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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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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