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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08:06 《電腦設備》合併商譽攤提,精英敗訴
【時報-台北電】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企業併購另一公司,出價前審慎評估等決策過程,必然有跡可循,僅提
示會計師出具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稱不上已克盡估算商譽價值的舉證責任,國稅局不准其商譽攤銷
並未違法。
針對精英電腦(2331)公司,合併致勝與志合兩公司後,在列報97年度攤提商譽價值不被國稅局核准,引
發徵納雙方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月11日判決,精英敗訴確定。
精英辦理97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合併致勝科技當年度攤提3,628萬元商譽、合併志合電腦當年度攤提
2,781萬元商譽,都遭台北國稅局剔除,並核定精英應補稅2,156萬元。
精英在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中主張,企業在併購當時所取得的可辨認淨資產價值,已依財會公報第
25號第18段規定認列,依行政訴訟法第136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規定,國稅局縱使認為企業舉證不合理,企業
也免負舉證責任。
但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合議庭對精英的這一主張,並不認同,作出敗訴的判決。這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在
100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商譽價值為所得計算基礎的減項,應由納稅義務人負客觀舉證責任」的決
議辦理。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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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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