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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邱莉玲╱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2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邱莉玲╱台北報導】 兩岸服貿協議昨(21)日簽訂,有關文創部份,大陸對台開放6項,包括大陸電影可在台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台灣閩南語等方言版本電影可在大陸發行放映,台灣業者可在大陸以控股地位經營劇場與音樂廳,以及簡化台灣圖書進入大陸的通關程序等。
台灣則對大陸開放2項,將大陸電影進口配額由目前的10部增至15部,以及開放陸資以合資、合夥形式在台設立劇場、音樂廳,但限制持股不得過半。文化部指出,台灣開放大陸電影進入,主要是衡量國內市場胃納量,採取逐步放寬政策。據統計至101年,台灣有21部電影在大陸上映,票房收入29.96億元,已顯現ECFA服貿協議為台灣電影產業帶來利多;大陸電影雖也有20部在台映演,但票房收入僅2,457.5萬元。
本次服貿協議,台灣爭取陸方開放電影片及合拍片可在台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也被視為利多。大陸地區電影生產量快速增長(2012年劇情片超過800部),台灣從事電影後製、沖印等業者約143家,因擁有優良沖印技術及品質,可望隔海搶食大陸電影後製或沖印商機大餅。
針對業界擔心來台後製的陸片變相為國片一事,文化部強調,依據現有「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並不會因此變相成為「臺灣電影」,而不受大陸電影配額限制。
在演出場所經營項目,陸方開放台灣業者在大陸成立主導或控股之合資、合作的音樂廳、劇場等,總持股比例不受50%之限制,文化部指出,將有助台灣表演藝術經營者與團隊赴大陸深耕開拓市場。
台灣則開放陸資在臺灣共同經營劇場、音樂廳等演出場所,但陸方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業界人士透露,隨大陸開放台商登陸成立這些演出場所,台灣已有表演藝術團體積極整合企業、創投等,與陸方建商、文化傳播集團談合作,進一步在大陸取得場地經營,為台灣表演團體輸出搶占灘頭堡。
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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