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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紅火案高院二審宣判 辜仲諒重判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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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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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陳錦 | 卡優新聞網 – 2013年6月1日 上午7:20



紅火案高院二審宣判 辜仲諒重判九年八月





  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台灣高等法院今(31)日二審宣判。高院認定辜仲諒涉犯銀行法背信罪,重判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1億5千萬元。至於同案其他三名被告,前財務長張明田遭判有期徒刑8年半,併科罰金5千萬元,前法務長鄧彥敦遭判有期徒刑7年半,前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則遭判8年。

  辜仲諒在2006年初透過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美金1元的紙上公司「紅火」,並購買大量附兆豐金股票結構債,順利入主兆豐金。而入主後,辜又將兆豐金股票賣回中信金,套利3千多萬美金,約新台幣10億元。

  一審在2年半前宣判,當時台北地院認定辜仲諒犯下證交法炒作股價罪,以及銀行法背信罪兩項罪名,但因為他案發後兩度匯回犯罪所得3千萬美金,法院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9年。

  當時辜仲諒還在法庭上供稱,因入主兆豐金之事惹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吳淑珍向辜仲諒索取新台幣3億元,辜因此分7次交付新台幣2億9千萬元給予吳淑珍,款項無法核銷,所以才會侵占這筆錢。

  在二審開庭時,辜仲諒又改稱,當時未免遭羈押,所以才照特偵組的意見,製作不實的陳報狀,指稱3億元給吳淑珍,但實際上3億元並未進入扁家。不過,這次高院的判決,並未考量3億元是否交與扁家。

  高院指出,辜仲諒所犯為銀行法的背信罪:銀行負責人2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利益。辜仲諒未經中信金董事會同意,就將香港分公司持有的兆豐金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已經構成違背銀行負責人職務上之行為。

  高院進一步說明,當紅火公司將持有的兆豐金結構債10億元贖回時,已經造成中信金的實際損失,所以辜仲諒的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其後3億元如何處置,已經類似刑法上的處分贓物行為,不須另行討論。

  至於特偵組起訴時,認定辜仲諒也觸犯證交法的不合常規交易罪、內線交易罪,以及洗錢等罪。高院認為舉證不足,或是已經被這次判決效力所包含,因此不另宣告無罪。

來源雅虎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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