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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結婚漏登記 不能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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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2-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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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夫妻結婚若僅有公開儀式或證人舉證,小心虧大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新人,今年5月份辦理夫妻所得稅申報時,將無法列報配偶免稅額,無法享有合法的減稅優惠。
北區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轄區內綜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志明先生未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罰鍰;不過,志明向國稅局主張,已和春嬌於100年度完婚,申請追認春嬌小姐的免稅額及有配偶的標準扣除額,卻遭到處分機關駁回。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民法第982條修正後,明文規定婚姻關係的認定,是採登記主義,不僅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雙方當事人,還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有效力,連帶才能適用所得稅配偶免稅額的列報規定。
過去對於結婚認定,是以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為要件,但在民法修正後,凡是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在申報綜所稅時,只有已向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者,才可以列報配偶的免稅額來節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志明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不具備婚姻關係,因此無法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配偶免稅額的減稅優惠。
另外,志明是在100年度與春嬌結婚,即使已辦妥結婚登記,但由於99年度時兩人仍屬未婚。
因此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無法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因此駁回甲君的追認申請。
北區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應以所得所屬年度來列報配偶的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而非以辦理申報年度來判斷,以免影響自身的節稅權益。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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