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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吳志偉/綜合報導〕藝人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離婚後,提告要陳威陶返還市價5000萬元的房屋,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判決陳需返還房屋,及自99年3月4日起至還屋止,按月給付3萬2631元租金,還應返還借款145萬元,全案確定。
本案一、二審皆判王靜瑩勝訴,引發爭議的房屋約40多坪,位於北市忠孝東路四段與逸仙路口,是王靜瑩與陳威陶93年結婚後的愛巢,97年兩人婚變分居後,王搬離該屋,陳仍住在屋內,隔年王提告要求陳搬家,陳則提出反訴,主張都是他在繳房貸,只是借王名義登記。
合議庭認為,王靜瑩是房屋買賣契約簽約人、簽約金與頭期款付款人、房貸借款人,房子也登記在王靜瑩名下,陳威陶雖主張繳了多年房貸,但法官認為這是陳在婚姻中,應分擔的家庭生活費用。
此外,陳威陶97年8月24日曾傳簡訊給王靜瑩,提到「我不買妳的房子,逸仙路(房屋)隨妳處置」等語,法官因此認定,王才是房屋實際所有人。
王靜瑩主張,陳威陶雖曾繳付多年房屋貸款,但這些款項是夫妻關係中應分擔的費用,且自己從婚前起,按月償還房貸,甚至98年間經濟負擔沉重時,仍向銀行借錢還房貸,自己才是房屋所有權人。
記者致電王靜瑩無人接聽,陳威陶則直接將電話關機,無法得知兩人看法。
來源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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