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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8日電)張姓女子搭客運北上時,不料客運遭後方貨車追撞,導致她從座位跌落受傷;法院判決貨車司機等應賠張女新台幣3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張女在民國98年間搭乘客運從南投前往台北,不料途中卻發生車禍,後方玻璃公司貨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撞上客運,導致她當場從座位跌落地板,造成頭部外傷、全身多處挫傷。
張女不滿客運公司、玻璃公司貨車疏失,她事發後身體受創,疼痛而難以入睡,提起民事訴訟,向客運公司、玻璃公司求償精神慰撫金、看護費等58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客運公司表示,車頭並無撞擊痕跡,確實有保持安全距離,在車禍事故中無肇事責任。玻璃公司則認為張女求償金額過高。
法官根據車禍事故分析報告,玻璃公司貨車肇事,貨車駕駛、玻璃公司應負起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判決貨車駕駛、玻璃公司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1011218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5%AE% ... c2VjdGlvbnM-;_y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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