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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國務費案 扁沒貪汙 最高院:違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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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幃翔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2-7-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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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扁珍國務機要費案,高院更一審援引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的「大水庫理論」,逆轉改判無罪,引發討論。最高法院昨天狠狠打了高院一巴掌,將判決撤銷;並批評原審沒有詳細調查,只憑扁等人的說法,就認定他們只是蒐集發票、偽造文書報領國務機要費,沒有貪汙,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
所謂「大水庫理論」,依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見解,是指金錢的本質沒有記名,所以金錢無法特定,就無法具體指出「那些錢是特別費,那些不是」。因此,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在不須具體單據或發票下,如果有收入、支出相符的情形,就應認為是符合特別費的支出。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由於沒有記帳,即無記名,金錢無法特定,在「公私款混同」後,基於收支相抵,在支出大於收入下,才獲判無罪定讞。
去年,高院更一審判決援引大水庫理論認為,扁八年總統任內,廿一件機密外交與犒賞饋贈支出共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元,多於檢方起訴指稱詐領的國務費一億零四百五十三萬多元,顯然「支出大於收入」,認定都是因公支出,沒有貪汙。
但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的國務費案情況並非如此。雖然也有公私款混同,但從陳鎮慧處查扣的隨身碟內帳冊,可發現國務費的使用,詳細記帳,相關國務費款項就變成「特定之物」,就不能援引大水庫理論,單從收支相抵的角度檢視。
另外,最高法院同時也對高院判決提出多項質疑,認為所謂的「廿一項機密外交支出」中,有包括餽贈結婚禮金、資助遊行活動、犒賞林錦昌與馬永成等十二項,根本與「外交」無關,也沒有必要祕密進行,為什麼不拿一般的收據,反而要偽造文書來報領支用?廿一項支出都沒有吳淑珍參與,為什麼要珍代為持有?
法界人士直言,高院更一審判決,不去論述國務費的性質,只從所謂單純事實去認定公款收支;也沒有調查扁家公款挪為私人開銷的情形,草率地作出無罪判決,讓國人觀感不佳,也難怪這次被最高法院「修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5%9C%8B%E5%8B%99%E8%B2%BB%E6%A1%88-%E6%89%81%E6%B2%92%E8%B2%AA%E6%B1%99-%E6%9C%80%E9%AB%98%E9%99%A2-%E9%81%95%E7%B6%93%E9%A9%97%E6%B3%95%E5%89%87-213000507.html?_e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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