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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一名流浪漢在四下無人撿到內有上萬元的錢包,但裡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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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37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5-7-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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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b3720 於 2015-7-4 19:14 編輯

一名流浪漢在四下無人撿到內有上萬元的錢包,但裡頭的東西讓他立刻心軟歸還了。

如果有一天,你很不幸地淪落街頭、無家可歸,口袋裡一毛也沒有
但這個時候,你發現公園的長椅上有一個錢包,確認四下無人之後
你拿起來,發現裡面有將近400元美金 (約12000台幣)
這筆錢足夠讓你好幾個禮拜都不愁吃穿
如果是你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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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鼻浣熊 + 1 (*˘︶˘*).。.:*♡
華華anita + 1 好內容,老衲來為這篇文章開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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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zone1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7-4 21:37
本帖最後由 jackzone1 於 2015-7-4 21:38 編輯

如果在台灣的話 我相信大家都會拾金不昧
送到警察局
如果有人撿到
那你就要付出三成給對方
法律教室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民法第807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如果是我撿到我都送 警察局 通常會接到來電跟你說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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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3251775 + 2 + 1 您的用心回復提供不錯的參考價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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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b3720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發表於 2015-7-4 21:50
jackzone1 發表於 2015-7-4 21:37
如果在台灣的話 我相信大家都會拾金不昧
送到警察局
如果有人撿到

民法第805條當中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
十分之三

其十分之三部份已修正為十分之一
民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公佈後6個月施行
亦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之後,都是十分之一
(條文更新後,隔年的國家考試【法學緒論】當中有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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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我的資料未Update 立刻更新資料 感謝  發表於 2015-7-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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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3251775 + 2 + 1 您的用心回復提供不錯的參考價值喔!.
my543 + 1 好內容,老衲來為這篇文章開開光.
CSM57213 + 1 偶像,看完你的內容,讓我找到了活著的意義.
jackzone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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