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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07:55 《稅收》房屋擔保借款利息,不得列扣除額
【時報-台北電】貸款購屋的民眾看過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針對向銀行貸款所購買的自用
住宅,雖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抵稅,但僅以「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為限
。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購屋者,利用銀行的優惠利率貸款購屋,如果這筆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因
為購買自用住宅所產生,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最高限額為30萬元。
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100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額為14萬4,049元,經國稅局官員查核發現,甲君實際購置自用住宅的借款利息支出,僅8萬3,002元,要求甲
君補稅。
甲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都是乙銀行所核發的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而且申報的購屋借款
利息扣除額,未超過法定30萬元的額度,仍然希望國稅局讓他全額扣除。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在98年9月21日向銀行貸款買房,但在交易隔日就向乙銀行擔保借款,產
生增貸的利息支出為6萬1,047元,由於不屬於「購屋借款」支付的利息,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而且必須以「購買」
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才能適用列舉扣除。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是以自用住宅為
擔保向銀行增貸,該擔保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額。(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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