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 台灣中文網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財經] 房屋擔保借款利息,不得列扣除額

[複製連結] 查看: 173|回覆: 0|好評: 0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cctno | 收聽TA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發表於 2013-12-18 08:18

馬上加入Android 台灣中文網,立即免費下載應用遊戲。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註冊

x
2013/12/18 07:55   《稅收》房屋擔保借款利息,不得列扣除額

【時報-台北電】貸款購屋的民眾看過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針對向銀行貸款所購買的自用
住宅,雖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抵稅,但僅以「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為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購屋者,利用銀行的優惠利率貸款購屋,如果這筆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因
為購買自用住宅所產生,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最高限額為30萬元。

  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100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額為14萬4,049元,經國稅局官員查核發現,甲君實際購置自用住宅的借款利息支出,僅8萬3,002元,要求甲
君補稅。
  甲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都是乙銀行所核發的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而且申報的購屋借款
利息扣除額,未超過法定30萬元的額度,仍然希望國稅局讓他全額扣除。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在98年9月21日向銀行貸款買房,但在交易隔日就向乙銀行擔保借款,產
生增貸的利息支出為6萬1,047元,由於不屬於「購屋借款」支付的利息,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而且必須以「購買」
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才能適用列舉扣除。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是以自用住宅為
擔保向銀行增貸,該擔保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額。(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資訊來源: 時報資訊公司

感謝收看! 這帖不代表我的想法 這只是轉貼帖 希望這些訊息能幫的到您
「用Android 就來APK.TW」,快來加入粉絲吧!
Android 台灣中文網(APK.TW)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專題
用Android 就來Android 台灣中文網(https://apk.tw)
回覆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