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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金管會:投資境外商品應透過合法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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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4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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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07:39   《金融》金管會:投資境外商品應透過合法銷售機構

【時報記者陳奕先台北報導】有關大陸第三方支付網站平台銷售大陸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目前大陸僅允許
外國人以QFII方式持有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金管會呼籲,民眾若投資境外基金應透過合法的管道。
  大陸第三方支付網站平台銷售大陸基金公司發行之基金商品,據悉,依目前大陸之規定,僅允許外國人以
QFII方式持有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個人尚無法匯入資金買賣大陸相關金融產品。
  金管會表示,若發現有網站以本國居民為對象進行銷售,或有一般投資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買賣大陸基
金公司發行之基金,將透過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台向陸方反映,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另外,金管會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得於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違反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
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故任何網站平台,若有未經核准即以本國居民為對象進行銷售者,則涉有違反上開規
定之情事。
  金管會呼籲,近年來網路平台相當普及,投資人很容易透過網路平台買賣包括境外基金之各類不同金融商
品,惟透過非法之銷售機構或銷售管道,不僅糾紛多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投資境外商品應透過合法之銷售
機構為之,投資前更應確認投資標的之合法性,以確保自身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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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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