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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媽媽嘴雙屍案宣判 士林地院新聞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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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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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雙屍案宣判 士林地院新聞稿全文
2013年10月29日18:00   
【綜合報導】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審結媽媽嘴雙屍命案,將被告謝依涵判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隨後也發布新聞稿,說明判決死刑的理由。新聞稿全文如下:

被告謝依涵涉嫌強盜殺人等案,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審結,並於今日(102年10月29日)就其被訴各罪,分別為判處罪刑或無罪之判決(詳如附表:判決結果一覽表)。其中有罪部分,應執行刑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為相關沒收宣告。被告於本院審理之初即已坦承殺人及事後取財犯行,但爭執其並無謀財之動機及強盜殺人之犯意,並因此提出【計中計】之說。所謂計中計之說法略以:陳進福與其交情匪淺,其後卻變質為不倫關係,陳進福進而提議要殺害張翠萍,要伊配合,伊為了擺脫陳進福,也因張翠萍對其與陳進福不倫關係之事態度冷漠,因此將計就計,一舉殺害陳進福與張翠萍兩人等情。此外,被害人家屬則認為:按照常理判斷,被告一人難以同時殺害兩人,並掩飾犯行,故質疑全案應另有共犯。從而,全案爭執重點在於:(1)被告之行為動機及主觀犯意為何?(2)其所稱【計中計】之說,可否採信?(3)本案強盜殺人部分應如何妥適量刑?(4)被告究竟是否一人單獨犯案?

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部分犯行,但綜觀其偵、審中供詞,歷經四段變化(詳見附件一:謝依涵犯後供詞演變示意圖),難以全盤採信。故本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乃根據客觀事證,酌採其自白,自行為過程、結果、時間、地點、主觀動機及犯意,逐一說明認定。就上開爭點,分別認定如下:

(1)被告於102年2月16日春節期間殺害陳進福、張翠萍後,當場即取走張翠萍之皮包,其內有張翠萍身分證、提款卡及現金兩、三千元。緊接著即在春節後第一個上班日即同月18日前往洽詢開啟張翠萍租用之保管箱、冒領陳進福存款35萬元,之後又於102年2月27日前往冒領張翠萍之銀行存款未遂。被告前後出入農會、銀行均遭監視錄影存證,可見被告不顧曝光遭追查之風險,圖謀陳進福、張翠萍死後財產之意甚切,足認其在殺人之初,已有謀財動機,並有強盜殺人犯意。

(2)至其【計中計】之整套說詞,經分析後,可分為程度不同之四種情節內容,其中僅有與陳進福交情匪淺,接受陳進福不定期資助等情,可以採信,其他部分既欠缺明確證據,亦於情理不合,而不能採信(詳見附件二:謝依涵辯詞分析辨證示意圖)。

(3)強盜殺人部分量刑審酌:在行為責任方面,被告係為謀取錢財,預謀強盜殺人,且其下手行兇時所面對係已遭其迷昏已猶如嬰兒般無法抵抗之被害人,卻仍痛下毒手,可見其手段兇殘。另被告與被害人並無冤仇,甚而交情匪淺,被告自決定對被害人下藥起、至下藥迷昏被害人時、隨後分別帶同被害人至紅樹林處,至之後伺機殺害被害人時,被告有充分時間省思甚至中止犯行,或再審酌其是否需僅為謀他人財物而為殺人犯行,但被告卻仍執意為之,足見其謀財之切、殺意甚堅。又其行為結果,侵奪兩位被害人寶貴之生命法益,犯後就涉案情節供詞多變,一度牽連無辜,所為無可寬典,實屬最殘酷嚴重之犯行。另在行為人責任方面,被告在完整學校教育下成長,有相當社會歷練,智識程度亦高,其家庭、親友、社會均無可加牽連歸責因素,其個人應就為其行為負起完全責任。另就死刑之合憲性、兩公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教化可能性、求其生而不可得等各方面逐一論述,而強盜殺人罪法定刑僅有無期徒刑及死刑,審酌上述各情後,認求其生而不可得,應處以死刑。

(4)就被害人家屬有關另有共犯之質疑,本院除考量被告供述的犯案過程,就單獨一人犯案乙節,不僅通過測謊,且其犯罪手法係先對被害人下藥,現實上確實可以由一人單獨犯案,另就被告通聯紀錄及個人電腦勘查之鑑驗結果比對分析結果,均未發現被告於行為前後之密接時段有與其他可能涉案人等就本案為謀議、討論或商議之情。且從卷內被告及其他可能涉案人等之住居所在地或工作地點等監視錄影畫面,亦均無其他可能涉案人等曾對被告前述犯行有何分工、幫助之情形,再根據鑑定證人孫家棟法醫師之證詞,亦可徵被害人屍體均無拖拉傷,媽媽嘴咖啡店後方之紅樹林附近,應即為強盜殺人之行為地點等情,故可認定本案應為被告單獨一人所犯,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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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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