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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現股當沖新制規範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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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2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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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07:52   《證交所》現股當沖新制規範出爐

【時報-台北電】現股當日沖銷制度將於明年1月6日實施,證交所最新規定出爐,證券商應每月評估虧損,若
投資人前月份當沖累計虧損,達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的二分之一,應暫停投資人當沖。
 證交所對於開放現股當沖,將採取4大風險控管,包括額度控管、券商得預收一定金額、每日評估額度及每
月評估虧損。
 在額度控管上,當沖買進金額,應列入單日買賣額度計算,沖抵後不得循環使用;券商依規對投資人未訂
定單日買賣額度,應依當沖賣出金額計算,另訂當日沖銷額度。

 同時,券商得視情形向投資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款項;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投資人當沖損益,評估
增減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沖額度。
 另外最受關注的是,券商要每月評估虧損,規定投資人前月份當沖累計虧損達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
度二分之一,應暫停其從事當沖。券商在投資人提供財力證明後,再重新評估額度。
 證交所表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需符合4個要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同一營業日;同種類同數量之普通交
割買賣;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只限台灣、中型100及富櫃50指數成分股共200檔個股。
 至於從事現股當沖投資人條件,需開戶滿3個月且最近1年買賣成交達10筆(但已開信用交易戶及專業機構
投資人不在此限),證交所強調,投資人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從事當沖。
 現股當沖交易時間,可在早上9點開盤到下午1點半收盤時間內,買進成交再賣出;若早上9點開盤到下午1
點半收盤時間內買進但未賣出,可在下午2點半前盤後交易時間賣出。但零股、鉅額、拍賣、標購等不適用當
沖。(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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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時報資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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